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6页(446字)

进口国主管机构在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中用以代替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一种措施。即以出口方承诺自行消除倾销、补贴或由此造成的损害为条件而终止调查程序。总协定反倾销守则和反补贴守则对义务承担都有详细的规定,然而缔约各方中仅欧洲共同体对其经常运用。欧洲共同体对义务承担的规定与总协定的两个守则基本相符。主要内容为:(1)义务承担只能在调查程序期间并且在最终调查结论作出之前提出。(2)义务承担只能向共同体委员会提出或由其建议,由其决定接受后调查程序即可终止。然而,出口方或其政府可要求损害调查继续进行,如果结论为损害不存在,义务承担即自动失效。(3)义务承担方须提高价格或减少出口,直至足以消除倾销幅度、补贴数额或由此产生的损害;或者在涉及补贴时,政府充当义务承担者消除或限制补贴或补贴的损害影响。(4)义务承担方在委员会的要求下必须提供履行义务的情况,否则视为违反义务。(5)义务承担被撤回或被违反时,将依据原调查事实即行征收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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