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6页(1216字)
调整在改善与保护国际自然环境的国际合作中形成的各种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主要有全球性及区域性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及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具有域外效力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环境污染问题的日趋严重以及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的不断发展,国际环境法逐渐趋于系统化,成为当代国际法中一个令人瞩目的新领域。就其内容而言,包括保护和防治海水污染、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各国河流和水资源、保护地球大气层和外层空间不受污染、保护和合理利用陆上动植物、保护各种生态环境不受污染等国际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法是一种调整人类与环境系统的矛盾关系的行为规范,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及环境污染、环境保护领域国际合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该法律部门具有以下显着特点:(1)集一系列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为一体。国际环境法所保护的环境是一个由各种要素组成的综合体,需要运用多种法律调整方式,这就决定了其调整的对象从空间和地域上说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都更广泛,其法律规范的种类也特别繁多。从其立法体系看,既包括调整国际环境合作的国际法规范,又涉及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规范。其中,国际法规范中除了调整国家之间在环境保护领域外相互关系的国际公法以外,还有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因跨国污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以及与国际环境问题有关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法、国际发展法、国际刑法、国际旅游法以及原子能法等国际法规范。国内法中也涉及行政法、民法、刑法以及诸多的技术规范。从另一角度看,该类法规除了大部分属于调整国际环境保护关系的实体法规范外,还包括一部分解决环境纠纷的程序法规范。(2)政治性和科技性高度统一。国际环境法是以环境科学作为科学基础发展起来的,是环境科学与法律科学的有机结合。许多重要的法律规范都是由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演变而来的,这就使该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极强的科学技术性,属于政治性规范和科技性规范相结合的边缘性法律规范。(3)阶级性和公益性有机统一。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体现了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这是该类法律的本质属性即阶级性。然而,国际环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环境、环境污染、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非本质的属性,即公益性。这种公益性是法的社会性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内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是保护全人类共同的生存条件,这符合不同国家、不同阶级的全体自然人的共同愿望,环境破坏的受害者也是不分国籍、不分阶级的全体自然人,这是不以任何国家和阶级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这就决定了作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的国际环境法具有显着的公益性。基于这一点,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内能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运用法律手段对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