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3页(574字)

联合国监督下的独立的国际组织,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1956年5月26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57年7月29日,正式宣告成立,总部设在维也纳。1971年12月9日,该机构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该机构中为有权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1983年10月11日,我国成为该机构的新成员国。该机构的宗旨是促进和平利用原子能,防止由它提供的援助被用于任何军事目的。其主要任务是:向成员国提供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技术援助;通过订立“保障协定”对提供的援助进行核监督;与联合国有关主管机关协商,研究并制定利用原子能的各种安全标准及条例;搜集并交流有关利用原子能的情报资料等。该机构设有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3个机构。该机构在原子能和平利用的国际立法中贡献突出。1962年该机构通过了《关于核动力船只操作人员责任的布鲁塞尔公约》,1963年在其主持下通过了《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进入80年代后,由于重大核事故的不断发生,并造成跨国界的污染。该机构从1982年开始着手制定有关消除和减轻核事故而造成的跨国界污染的国际法规则,并在1986年9月24日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会议上通过了着名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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