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契约解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3页(284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91条规定:(1)组合就共济契约有关渔业、养殖水产动植物、养殖设施或渔具,因基本作业、管理或供用条件或者方法的变更,且属共济规程规定范围,发生危险显着变更或增加时,可解除该共济契约。在这种场合,其解除只对将来有效。(2)被共济者,对有关该共济契约的渔业,养殖水产动植物、养殖设施或渔具,发生前款规定的作业,管理及供用条件或方法的变更时,必须马上将其变更通知组合。(3)第1款规定的共济契约的解除,组合必须在得到前款规定的通知或得知第1款规定的作业,管理及供用条件或方法变更之日起30天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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