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0页(382字)

1986年9月24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各成员国在维也纳召开的特别会议上通过的有关解决核事故跨国污染的国际公约。公约由序言和17条正文条款所组成。公约规定缔约国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人或法律实体的任何核设施或活动,在一旦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严重辐射影响的跨国性国际释放的事故时,必须采取下列两项措施:(1)立即直接或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将该事故通知实际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2)直接或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迅速向这些国家提供有关尽量减少辐射后果的情报。这些情报包括:核事故发生的时间、确切地点和事故的性质、涉及的设施或活动、跨国释放的起因和可预见的发展、放射性释放的特点、预报放射性物质跨国释放所需的气象水文情报、有关跨国释放的环境监测结果以及已经采取和计划采取的场外保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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