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0页(619字)
1986年9月24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各成员国在维也纳召开的特别会议上通过的有关解决核事故跨国污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由序言和19条正文条款所组成。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之间以及缔约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应进行合作,以便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能迅速提供帮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免受放射性释放的影响。这一紧急援助国际体制的主要内容是:(1)缔约国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的紧急情况时,不论这种事故或紧急情况是否起始于其领土、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可直接或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向任何其他缔约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请求援助;(2)请求援助国应详细说明所需援助的范围和种类,并按实际可能向援助方提供必要的情报;(3)接受援助请求的缔约国应迅速决定并直接或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通知请求国是否能提供所请求的援助以及可能提供援助的范围和条件;(4)各缔约国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定并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其向请求国提供援助可动用的专家、设备和物资以及提供这种援助的条件,特别是财政条件;(5)除另有协议外,请求国在其领土范围内对援助负全面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责任,并尽力为援助的妥善和有效管理提供当地的设备和劳务;(6)各缔约国应设立可供不断使用的主管机构和联络点,负责提出和接收援助请求以及接受援助建议,并将这类机构和联络点及其变动随时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直接或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通知其他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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