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诉讼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6页(477字)

成员国国内法院在审理时涉及对欧共体法规解释问题时,可向欧洲法院提请解释,同时先行进行的诉讼即告终止,直到欧洲法院对有关共同体法规条款作出解释后,再按解释的含意继续程序。如果这类问题仍不能解决时,该国内法院必须将该诉讼交付欧洲法院处理。成员国国内法院的先行诉讼制度是欧共体司法制度中最独特和重要的诉讼形式之一。为了维护欧共体法的统一性,规定凡发生国内法律与共同体法律有矛盾时,必须实行先行诉讼程序。欧洲法院对共同体法律作出的统一解释,国内法院必须服从和遵守,当确认某项国内法律与共同体法律相抵触时,成员国法院得援用共同体法律,而且该成员国有义务废除此项国内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即构成该国违法责任。先行诉讼制度的创设,使欧洲法院与成员国国内法院之间产生了有机的联系,这种诉讼制度从在成员国的国家领域适用欧共体法律秩序的观点出发,把对欧共体机关制定的有关裁制权限的分配,对欧共体法的解释及法规的效力进行判断的权限委托给欧洲法院,而把经过判断和解释的欧共体法所适用于国内审判所提起的诉讼还应当属于国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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