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仲裁诉讼法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2页(391字)

1880年8月20日颁布,对仲裁做了详细的规定,承认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原则。这个原则符合阿根廷的传统和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指导原则。以后阿根廷对该仲裁诉讼法典进行了修改。自1968年2月1日起生效。有关仲裁的条款大部分以1880年诉讼法典中的条款为基础,尽管该法典制定得比较系统化,但阿根庭还做了某些修改,使程序比较灵活。该仲裁诉讼法典对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程序、裁决、救济方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阿根廷,对于外国裁决的执行,是有条件的:(1)外国仲裁法庭必须对被告一方有对人的管辖权;(2)从该裁决所根据的法律来看,裁决是有效的;(3)必须按照公正审判原则执行了仲裁程序;(4)裁决必须已由外国主管当局宣布可予强制执行;(4)裁决必须已由阿根庭驻在裁决国的领事和阿根廷外交部长验证;(6)裁决不能违反阿根廷法律、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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