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海事诉讼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5页(1554字)

香港法律源于英国法律。香港的海事诉讼程序与英国的很相似:(1)起诉。原告首先到律师事务所委请律师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签发一张告票,送到最高法院盖章认可,告票便生效,起诉成立。香港的律师事务所都有告票的固定格式,按固定格式上规定的内容填妥就可。香港的法律规定,海事诉讼可以是对人诉讼,也可以对物诉讼。(2)对人诉讼。如对人诉讼,告票要直接送达到被告人。被告人在告票送达之日起的14天内作出明确反映:或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告票附上的“告票送达认收书”上注明对此诉讼将予以抗辩,并将此认收书回复给最高法院登记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如被告人对告票上的要求既不满足也不将“告票认收书”返回或返回后的“告票认收书”上未注明予以抗辩,那么原告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向法庭申请被告人败诉,无须再行通告。(3)对物诉讼。对物诉讼一般大多数是对船诉讼,当然如需要也可对船上的燃油、货物和运费进行诉讼。原告为了使香港法院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或为了使传票及时送达;或为了迫使被告提供担保作为诉讼保全措施,使案件胜诉的判决能够得到清偿,往往向香港法院申请扣押船舶。根据香港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规定,原告向法院申请扣船必须出具宣誓书,该宣誓书应列明:要求赔偿的性质,如与舶船有关,应注明船名;要求扣押财产的性质,如果是船舶,还应注明船名和船舶登记港。如对船舶诉讼,宣誓书中还必须列明:负有赔偿责任一方的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该责任人或单位在发生诉因时,应是负有赔偿责任船舶的船东或租船人或实际控制人;在签发传票时,该责任人或者单位应是被扣船舶所有股份的受益船东或是光船租船合同下的租船人。原告律师支付50港元的手续费给法院的海事执达官,在海事执达官送达扣船令时将传票一并带上船。只要海事执达官将传票或扣船令贴到船舶的大桅上或船舶的上层建筑任何适当的部位,就意味着船舶被扣。扣船的前提条件是签发并送达对物诉讼传票和签发扣船令。扣船程序是海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也是海事诉讼程序开始的一个前奏。船舶被扣押期间,法院的海事执达官可以安排两名船舶看守员登船,每天三班每班8小时日夜看守,也可以其他方式扣押船舶,例如拆除船上某一个可以影响开船的重要部件,以防止船舶在扣押期间开航。对物诉讼的传票可以送达船舶,也可送达受船舶所有人的委托接受送达的律师。扣船令必须送达船舶,而且只能由法院签发,海事登记处不能签发。对物诉讼的传票有效期为12个月。在此有效期内,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展期传票的有效期,每次可以展期12个月。只要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传票一直无法送达被告,原告就可以向法院就传票的有效期不断地展期下去,直到传票送达为止。但如果传票能够送达被告的船舶,而原告却未能送达且又无合理解释不能送达的原因,法院就此可以拒绝原告的传票有效期展期。一旦法院对传票拒绝展期,原告的诉讼就此失去了法律的保护。(4)审理。香港处理海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一审海事案件由最高法院的海事法庭审理,不服一审判决可上诉到香港上诉院。如对香港上诉院的判决再不服,可再向英国枢密院上诉。英国枢密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租船合同纠纷和船舶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则由最高法院的商事法庭审理,上诉的程序与海事案件相同。(5)申请取消。原告向法院起诉以后,对案件一般来说没有什么时间限制。但原告如果不进一步向法院提供要求赔偿的证据和文件,或长时间不去过问案件,被告可以向法庭提出或申请取消诉讼,只要被告有极为充足的理由或足够的证据,证实以下三点中任何一点,并被法庭所接受:原告的起诉证据不足或无理取闹;原告的起诉搁置或阻挠案件的审理致使被告遭受损失;原告由于案件搁置时间太久,被告的证人和证据无法找到。一般法院会接受被告人的申请,取消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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