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页(501字)

国家最高机力机关,具有行使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职权。立法机关最初出现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集权革命斗争中,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相对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当今世界各国一般都设有立法机关,但立法机关的名称和体系不完全相同。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的立法机关,由总统、参议院、众议院组成;英国的立法机关,由国王、上议院、下议院组成;法国的立法机关为议会。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一般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立法、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等相抵触;解释法律。国务院,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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