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页(622字)

由阿拉伯地区的产油国家组成的区域性原料输出国组织。

1968年1月由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和利比亚三国创建,以后陆续参加的有阿尔及利亚、巴林、埃及、伊拉克、卡塔尔、叙利亚、突尼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这11国的石油蕴藏量约占世界的一半左右,产量约占世界的30%。总部设在科威特首都科威特。宗旨:维护成员国的利益,推进成员国之间在石油工业上的合作,共同保证能以公平合理的条件向消费市场提供石油,为成员国石油工业的资金和技术等方面创造有利环境。组织机构:(1)部长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每年开会两次,负责制定总的方针、政策、计划,批准协定、预算,吸收新成员国,任命秘书长和助理秘书长等。(2)执行局,协助理事会工作,每年至少开会4次。

(3)秘书处,设有秘书长办公室,协助秘书长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和建议,秘书处下设能源、经济、财政等部门处理日常事务。此外,该组织还在成员国建立了阿拉伯石油海运、造船与修配、石油投资、石油服务、石油工程咨询等公司,开办了石油培训学院。

成立以来,以石油为武器,通过提高石油出口税率和石油价格,实行石油国有化和扩大产油国在西方石油公司中的股权等手段,与西方石油垄断资本展开了一系列斗争,使各成员国的石油收入显着增加,对于他们维护石油资源、巩固民族独立起了巨大作用。

特别是1973年10月中东战争中,该组织通过实行石油减产、禁运、提价和国有化等措施,充分显示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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