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投资保险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1页(780字)

中国与加拿大两国就在中国和加拿大境内投资以及由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对上述投资进行保险的政府间的协议。

该协议于1984年1月18日中国政府代表与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主席兼总裁西尔文·克劳蒂尔在渥太华相互发送照会而生效。根据协议规定,由加拿大政府通过其代理机构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对投资进行保险,该出口发展公司在协议中被称为“承保代理”。

该协议共有8点,其基本内容为:(1)保险的范围。

协议第5点规定,本协议只适用于经中国政府批准的项目或活动中已保险的投资。第1点规定,出口发展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为中国境内的政治风险承保,这种政治风险包括:战争或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的任何其他非常政治风险;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征用、没收或剥夺任何财产的使用或剥夺投资者在投资领域的任何权利;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采取任何行动而禁止或限制任何货币或财产转移出境。(2)代位求偿权。

协议第1点规定,如出口发展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为中国境内的政治风险所致的任何损失支付了赔款,中国政府应承认该公司“行使依法转移给它或由权利原有者移交给它的权利”。(3)外交保护权问题。

协议第3点规定,出口发展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不得要求超过原投资者按中国法律所享有的权利。“但如遇司法拒绝或发生国际法规定的其他国家责任问题,加拿大政府保留其主权国家提出要求的权利。”(4)争议的解决。协议第6点规定,两国政府对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发生的争议,或根据协定保险的投资出现向另一方政府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争议,而另一方政府认为已构成国际公法问题时,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

如提出协商要求后3个月内争议未获解决,经任何一方政府要求,可将争议提交特设仲裁庭,依照国际公法适用的原则和规定予以解决。协议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以及仲裁程序等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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