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的境外证券代理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8页(296字)

符合一定条件,经批准作为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的代理人,在境外从事B股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证券代理商资格的申请要经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推荐,报主管机关批准。境外证券代理商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收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2)在当地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历史在5年以上;(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具有合适的办公场地和足够的证券从业人员。作为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的B股代理商必须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书,订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的操作方法和违约责任等。代理协议书须报主管机关核准。

境外证券代理商必须遵守中国主管机关制定的B股法规和条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