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业务的结算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9页(232字)

办理B股因发行、交易而产生的外汇结算业务的银行。

B股业务的结算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2)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3)有证券业务国际结算的丰富经验;(4)有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结算银行应依据其与证券交易所及经营B股的会员签订的B股清算协议书、与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代理商签订的B股结算协议书进行B股业务的结算。

一经发现有违反清算协议书和结算协议书的现象,结算银行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