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1页(557字)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的国际公约。

1980年4月有62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我国政府代表参加了会议。至1993年7月止,参加和核准该公约的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加拿大、智利、中国、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挪威、罗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美国、乌克兰、南斯拉夫、赞比亚等34个国家。

该公约已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该公约共四部分一百零一条。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为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为销售;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其中第二、三部分是该公约的核心。对于买卖合同中分歧较大,不易统一的问题,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的效力或其条款的效力、惯例的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产品责任等问题,公约均不涉及。

因此,该公约并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但从其灵活性和获得普遍接受的程度来说,是任何一部国内法或国际惯例所不能比拟的。

该公约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的产物,反映了统一法运动的发展趋势,它必将在国际贸易中产生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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