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1页(361字)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买方和卖方之间,将一批货物作进出口交易的共同意思表示。

特点是:(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2)合同的标的物需要作跨国界的运输;(3)构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往往是在不同国家境内作出的;(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常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5)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买卖法。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双方的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在大多数的场合下,都是以法人为订约的主体,这些法人通常是指在国际市场上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合同的标的是指有形动产的货物,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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