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使用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4页(1033字)

汇票在贸易结算中使用的过程和先后顺序。

汇票的使用程序随其是即期还是远期的而有所不同。即期汇票一般经过出票、付款提示和付款的程序;而远期汇票需经过出票、承兑提示、承兑、付款提示和付款。如需转让,通常通过背书行为转让。在使用过程中,如遭到拒付,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书,行使追索权。汇票使用的具体程序为:(1)出票。在贸易双方确定某一笔交易使用汇票结算后,便由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受票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和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名后将汇票交付给受款人。

(2)提示。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取得汇票即成为持票人。

接着,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其承兑或付款。

提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3)承兑。付款人见到提示的汇票,如属远期汇票,则于见票后立即办理承兑手续,即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和签上付款人的姓名,并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承担远期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4)付款。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持票人作第二次付款提示时,应立即付款。即期汇票则在持票人作付款提示时,付款人即应付款,而无需经过承兑。

汇票一经付款人付款,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终结。(5)背书。

汇票在使用过程中,除汇票上规定禁止转让外,受款人可通过背书交付(指示式抬头汇票)或交付(来人式抬头汇票)将汇票权利转让。背书就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姓名,或写上受让人的姓名,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

经背书后,转让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则称为被背书人,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便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

汇票可以经过多次背书而不断转让下去。对于转让人来说,在他出让后的所有受让人(被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对受让人(被背书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转让人(背书人)及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6)追索。当持票人按规定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而遭到拒绝,构成付款人的拒付。

当汇票被拒付时,最后的持票人作成拒绝证书后有权向其所有的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一直可追索到出票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如果汇票已被承兑,持票人、背书人或出票人可以凭拒绝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人付款。当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加注“免予追索”的文句时,持票人不能向该出票人或背书人追索。但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出票人只能免除担保承兑的责任,而不能免除担保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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