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监测公众参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4页(277字)

德国《环境监测法》第9条规定,主管部门必须听取公众对计划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看法。如果计划的承办者在审理中改变了按照第6条所要求的资料,只要不用担心对环境造成的明显影响,就可以不用听取公众的意见。主管部门要让有反对意见的和批准计划的有关人员了解决定的理由。如果计划被拒绝,要通知提出反对意见的有关人员公众通过如下活动参与计划的审理:(1)公布计划;(2)在合适的时间内可以查阅第6条所要求的资料;(3)给予发表意见的机会;(4)向公众报告决定情况。公众参与不能改变法律要求。批准的程序不受公众意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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