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7页(331字)

又称留置权书、信托函。

在国际贸易货款托收业务中,当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时,进口商在付款前为借取单据先行提货而向代收行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信托收据中除载明收到的具体单据及其内容外,该收据出具人还声明愿意以代收行的代理人身份处理包括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等业务;并在货物出售后,不迟于汇票到期日将货款交与银行;确认银行有权随时取消信托,收回货物或货权凭证。由于进口商在取得单据后是否完全按信托收据中的规定行事,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因此,银行一般只接受资信较好或有足够抵押做保证的客户凭其出具的信托收据借单,否则银行将承担较大的风险。如果按委托人指示授权办理的,则到期收不到款的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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