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8页(235字)

通知银行根据开证银行寄发来的信开或电开信用证的内容,以其通知书格式将信用证全文通知受益人,并在通知书中注明通知日期并加盖通知章的行为。

通知银行在通知信用证时,除应合理谨慎地检验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外,不须承担任何责任。“如它不愿通知,则必须毫不迟延地告知开证银行。如通知银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银行说明它无法鉴别。

如通知银行仍愿意通知受益人,它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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