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9页(637字)

开证银行保兑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在受益人(或议付银行)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时,按信用证规定向受益人(或议付银行)付款的行为。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仅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规定的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应由《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银行享有合理时间审核单据,即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交单方。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保兑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表面上互不一致者,将被认为不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的单据,如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将其退还交单人或转交开证银行而不承担责任。

银行如认为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它必须接受单据并按照信用证规定付款;如认为单据在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它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确定究竟接受单据或拒受单据,并宣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如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立即以电讯通知寄单银行或通知受益人,说明单据和信用证的不符点,并说明单据由银行代为保存听候处理或已退还寄单人。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受益人首先向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银行也只能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而决定付款还是拒付。开证银行、保兑银行或付款银行向受益人(或议付银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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