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9页(258字)

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付清票款赎取单据的行为。

开证银行经审单无误向受益人(或议付银行)付款后,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接到银行通知后,应立即去开证银行核验单据,如认为单证一致,则将全部票款及有关费用,向开证银行付清并赎取单据。如申请开证时曾交付押金,开证申请人可扣除押金,付清其余票款,然后领取单据。此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结束。

若开证申请人验单时,发现单据与开证申请书不符,可拒绝付款赎单,并收回已付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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