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3页(810字)

简称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1989年第4号公告发布并于1989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共7章3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和申请;第三章,制证;第四章,签证;第五章,调查;第六章,惩处;第七章,附则。

主要规定: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统一管理,由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签发;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产地证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商检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负责签署;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已公布法令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这些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标准及直运规则;凡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向当地商检机构提交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产地证书(一正二副)和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他证件,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经香港转口至给惠国的产品,在获得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后,凡给惠国要求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人需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商检机构证书签发人,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向给惠国主管当局注册备案;每套证书只签发壹份正本,商检机构不在副本上签字盖章;为确保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商检机构在申请单位注册登记时,将审核有关书面材料并对其产品的原料及加工情况进行查核;在签证过程中对含进口成分的商品进行实地调查,签证后进行不定期抽查,收到给惠国主管当局的退证查询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的原料、零部件来源、成本构成情况及加工工序等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结果答复给惠国主管当局;被调查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件,为调查工作提供所必需的交通工具和食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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