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普惠制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8页(1241字)

新西兰政府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实施办法。

自1972年1月1日起生效。(1)给惠产品范围。对810个协调编码制度(HS)四位数品目号项下的5645种产品给惠。主要是肉类,活的观赏,熟的整体甲壳动物,乳脂、酸乳,天然蜂蜜,剪枝花和花蕾,部分蔬菜、水果、干果、果酱、果汁,调味品,大麦、燕麦,面粉等,果胶,人造油脂、动物油脂、植物油脂,水产制品,糖果,可可,糕点,饮料,酒,饲料,烟草、雪茄,盐,建筑材料,化工品,化肥,染料,化妆品,爆竹,胶片、软片,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制品,皮革及其制品,木板胶合板、木制品,化学木浆,纸及其制品,部分纺织品、服装,地毯,鞋,伞,假发、人发制品,磨料,陶瓷、玻璃制品,宝石、次宝石,首饰,钢铁制品,铜、铝、铅等制品,机械、电器、电子产品,车辆,玩具等。仅91个HS四位数品目号项下的491种产品被排除在外。(2)关税削减幅度。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削减20%,即,普惠制税率按最惠国税率的80%计算。对少数商品免税。

(3)保护措施。

没有配额或竞争需要的限制,但规定了“国家毕业”和“产品毕业”条款。

其毕业标准为:①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新西兰水平70%的国家(或地区),不再享受新西兰的普惠制待遇;②从发展中国家优惠进口的量超过新西兰进口量25%且其关税价值超过10万新西兰元的产品,不再享受新西兰的普惠制待遇。国家毕业条款自1984年起开始引用,致使20个国家和地区失去了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资格。

产品毕业条款自1989年7月1日起实施。毕业产品每年按其进口量确定一次,于下年度7月1日生效。

下列产品不受产品毕业条款的限制:①新西兰海关税则中第二部分第25、第26条(药物及其制剂)和第99条(新西兰不生产的产品)项下的产品;②优惠税率为零及最惠国税率为5%的产品;③与新西兰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中规定了优惠幅度的产品。产品“毕业”以后,其进口量连续两年保持在上述规定的限额(25%和10万新西兰元)以下者,还可以恢复普惠制待遇,而且两年后金额起点将会重新调整。

(4)原产地规则。采用原产地百分比标准,采用“给惠国成分”规则和全球性“原产地累计”。具体规定是:①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必须在该出口受惠国内完成;②产品中所使用的任何其他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原料、零部件,和/或新西兰生产的原料、零部件,和/或该出口受惠国的原料、零部件的价值,至少占制成品工厂成本价值的50%。新西兰执行直接运输规则,接受国际通行的格式A原产地证明书,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栏)可不填,格式A证书可由新西兰商人直接签发。

新西兰还接受出口商自行签发的格式59A证书,全称为“输往新西兰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新西兰对于手工艺品有特殊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经认可的手工艺品给予免税。

(5)受惠国家和地区。共139个。

中国自1978年10月13日起成为新西兰的普惠制受惠国。(6)有限期。

十年为一阶段,现已进入第3个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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