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建议或裁定的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6页(439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争端解决程序协议对争端解决建议或裁定的执行所作的补充规定。

这一补充规定强调为了保证争端解决的有效性,以维护全体缔约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总协定第二十三条下有关规定。其具体内容有:(1)理事会一旦提出了建议或作出了裁决,有关缔约方应立即执行,如执行有困难可有一段合理的调整时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至6个月)。(2)理事会提出了建议或作出裁定并被接受之后,争端解决委员会在随后的6个月内都将有关的执行情况作为常设会议的议题、并可将其维持到有关问题的最终解决。至少在该委员会每次会议之前10天,各有关缔约方必须提交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3)如果在合理的时期过后有关缔约方仍拒不接受和执行建议或裁定,就无权反对有关缔约方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4)如果有关争端是发展中缔约方所提起的申诉,被诉的发达缔约方柜不执行建议或裁定,争端解决委员会将根据“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协议”决定如何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