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继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3页(518字)

着作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

着作权在继承活动中的地位与一般可继承的产权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有些国家在着作权中有关继承的规定十分简单,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处理。但是大多数国家在着作权法中对着作权继承作出了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如下:(1)着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身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其不受侵犯。着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2)着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如果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按照《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规定,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着作权。

或者按照清算程序,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着作权。如果没有该单位,着作权由国家享有。

(3)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4)国家享有的着作权,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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