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职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9页(371字)

作为中国旅游事业总代表的功能。

主要有:(1)计划职能。制定旅游事业总体方针、原则和要求指标。(2)协调职能。不仅要协调旅游系统内部各部分的活动,而且也要与各地有关部门取得协调一致的行动。(3)宣传促进职能。广泛地向国内外宣传中国旅游业的发展,为促进客源和财源,扩大影响。(4)培养旅游管理人才、培训职工的职能。(5)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对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职能。

主要有三方面: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计划和法规;配合游览地所在的地方政府检查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批准游览地和游览点的开放或储存;责令国家旅游局直属部门,按国家规定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并辅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6)市场销售的研究和预测的职能。(7)代表国家同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组织进行接触和联系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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