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7页(315字)

又称回佣。

在旅游商品购销活动中,销售方为推销自己的商品,以各种名义给购买方或推销方的钱或物。这种钱实际上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出来的,所以称之回扣。私自索取、收受回扣,实质为索取非法利益,其性质同贪污、受贿一样,是危害社会主义经济事业的行为,有损于我国旅游事业的声誉。对私收回扣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在1985年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中,曾严格规定要加以禁止。

1987年8月国家旅游局经国务院批准又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活动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旅游系统的职工在工作中不得私自索要、收受回扣,违反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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