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药品和医疗广告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2页(265字)

新加坡对不同类型药品和医疗性广告进行限制和管理的条规。

此规定主要针对电波媒介广告。自1977年起,凡使用电台和电视台发布药品或医疗性广告的,必须具有新加坡卫生部签署的批准件。不接受播放避孕药、堕胎药、导泻药、减肥药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解痛药广告须注明只能消除和缓解病痛不能治疗病症。

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宣传对药品广告条例中所规定的40多种疾病具有疗效的药品和医疗性广告,如酒精中毒、血吸虫病、登革热、青光眼、麻风、脑膜炎、肿瘤、伤寒和性病等。禁止刊播以通讯方法为患者治病的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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