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2页(377字)

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委托关系的存在。这是它和职务作品不同的地方。职务作品的创作是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委托作品的特点在于,它的着作权可由非创作人享有,即委托人可依法成为特殊的着作权人。

在国外,委托作品被当作雇佣作品的特殊类型对待。各国对委托作品着作权归属的立法规定不完全一致:(1)归委托人所有,注重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如英国、印度。(2)归受托人享有,如突尼斯强调作品的原始归属,委托作品的着作权首先应属作者。(3)规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如菲律宾,规定作者与委托人共享着作权,从而兼顾双方权益。

对委托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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