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作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2页(414字)

着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并以单位名义署名、承担责任的作品。

单位作品有3个特征:(1)作品的创作是在单位的主持下完成的。(2)作品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

(3)单位对其作品享有完整的着作权,这是它不同于职务作品之所在。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能否成为作者,是国际着作权界一直有争论的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可以把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看成作者,而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法人单位可以拥有原始着作权,不承认法人为作者,因为原始作者只能是自然人。但《日本着作权法》第15条规定:按照法人等提议,从事法人等的义务的人在履行职责时完成的作品,该法人等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种作品时,只要在其完成时的合同、规章中无另外规定,则该法人等视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上一篇:合作作品 下一篇:委托作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