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合同分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7页(827字)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美两国划分的合同的种类。

除依据合同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为租赁、买卖、承揽、互易、委托、合伙合同等种类外,在法律和学理上,英美合同法还依据不同的标准将上述合同再划分成以下几类:(1)简式合同和正式合同。简式合同是指那些以对价作为基础的合同,这种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正式合同,又称要式合同,主要指登记合同和密封合同。

登记合同指那些记录在具有一定管辖权的法院卷宗中或经法院认可的合同,是由“登记法庭”承认的各种义务。

密封合同,是一个书面许诺或一系列书面许诺,经过签名、盖章、封闭和交存等形式才能生效的合同;(2)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能无效合同和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这是按法律效力可能性进行的分类。

有效合同指能满足特定合同最基本的全部必要条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合同;可能无效合同就是大陆法中即可撤销的合同,它是一项具有约束力并可能实施的合同;不可强制履行合同是指因欠缺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或超过了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的合同;(3)单边合同和双边合同。这是按合同所构成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单边合同中一方作同一允诺,另一方并不作对应允诺,而是作一定行为,当该行为完成时,允诺的一方才承担义务;双边合同中双方相互允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一方允诺是对另一方允诺的报答;(4)已履行的合同和将履行的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履行的程度进行的分类。明确表示双方已履行了的合同为已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尚待于去履行的合同为将履行合同;(5)明示合同、默示合同和准合同。这是根据合同产生的方式进行的分类。

明示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已经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就合同条款所达成的一致协议;默示合同是指不用语言或文字,而由双方当事人的行动和行为来表示的协议;准合同是指双方没有相互同意,但法律仍默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合同,主要是为防止不当得利而成立的合同,它的效力来源于一方已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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