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有碍合同效力因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09页(832字)

按照英美合同法,可以造成合同在当事人间的效力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的无效、撤销或当事人一方提起损害赔偿的,非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因素。

当事人受这种因素的影响,订立了合同,合同成立之后因这种因素妨碍了合同的正常效力。合同可因因素的不同产生不同的后果。

这些因素主要有:(1)不正确的陈述。

合同当事人为促使对方缔结合同,而在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对有关事实作了不正确的说明。可以分为欺骗性的不正确陈述、疏忽性的不正确陈述、完全非故意的不正确的陈述。因受不正确的陈述影响而缔结的合同,是可以取消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在取消之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受损害一方发现对方有不正确陈述时,可以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无须通过法院,只有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才需要请求法院裁决。

取消合同后双方必须恢复原状,不正确陈述方还应赔偿受损害一方的损失。

如因受损害方确知所述非实而又以言语或行动确认这一合同的,或回复原状已不可能的,或第三方出于善意付出代价的,或发觉不正确陈述后迟迟不行使取消合同权利的,则受害人丧失合同的取消权。但可以起诉索赔。索赔和取消合同,由受害人任意选择。

但对完全非故意的不陈述,只能取消合同而不能索赔。(2)胁迫。一方在另一方的胁迫下所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可能无效合同,受胁迫一方有权将其取消。(3)不正当影响,合同的一方因受另一方影响而订立了合同,受影响方有权取消合同。

(4)错误。分为双方均有错误和仅有一方有错误两种情况。

英国还把双方错误划分为双方犯有共同错误和双方互有错误。如该错误是严重的,是导致订立合同的直接原因,合同归于无效或可取消。通常有在认定合同的标的物上有错,在标的物存在与否的问题上有错,在标的物的数量上有错,一般讲因上述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如果是标的物质量上有错误,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仅有一方有错误,常见的是在缔结合同的对手上发生错误,或在工程承包中的错误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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