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6页(368字)

以一定的度量衡所表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

数量与品质、包装、交货、价格一样同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条款)之一。数量条件在买卖合同中称为数量条款,买卖双方必须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应考虑以下几点;(1)数量单位的选定——按重量、按个数、按面积或长度、按容积、按体积、或按成份百分率等等。(2)交付数量——按运出重量或按运入重量;为净重、毛重或按公量等。

(3)由于某些商品的特点、货物的包装、船舶舱位和装载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往往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则应在合同数量条款中加列溢短装条款,以避免交货数量的争议。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相符。如卖方所交货物少于或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有权拒收部份和全部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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