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65页(540字)

以下简称《海关法》。

规定国家对进出关境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用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之间,海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在监督管理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该法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关法》共7章61第。第1章,总则;第2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3章,进出境货物;第4章,进出境物品;第5章,关税;第6章,法律责任;第7章,附则。《海关法》具体地规定了:(1)立法的指导思想,海关的性质、任务,海关的体制和海关原则,海关的权力,进出境基本规则,报关人资格,海关工作人员的义务和海关行使职务的保证;(2)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律制度;(3)进出境货物监管法律制度;(4)进出境物品监管法律制度;(5)关税法律制度,包括征税对象、主体、依据,纳税义务人,纳税期限,货物的完税价格及审定,关税的成免,关税的补征、追征,退税,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6)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构成和分类(走私罪、走私行为、违规行为),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罚则,不服海关处罚的申诉和起诉程序,罚则的执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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