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放地区的适用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9页(259字)

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外开放城市”,指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和内陆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对外开放市、县、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指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和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及沿海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市、县(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上述地区所辖农村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初级加工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