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3页(260字)

对石油作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征免规定。

该规定,由海关总署和财政部在1982年2月28日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4月1日由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布实施。该规定共4条,其主要内容是免税进口货物的范围;出口货物免税,即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征税范围,即不属于免税进出口货物范围的,依法征税;法律责任,即免税进口的货物,未经海关核准不得移作他用,违者,海关依法处理。

规定还附有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单,列明可予免税的货物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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