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物资公司供应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4页(799字)

海关对物资公司进口专为供应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保税物资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经营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进口物资的物资公司,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单位。这类公司只能经营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进口国内紧急短缺的原材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燃料、机器设备和有关机电产品以及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的其他商品;但不得经营进口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如经批准,要交验进口许可证件,海关照章征税。

进口的物资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保税货物进口时,物资公司应持进口合同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缓办纳税手续,存放于经海关批准的公共保税仓库或者物资公司自办的保税仓库。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物资,不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外商投资企业向物资公司购买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按从境外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物资公司已按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上述保税货物时,可免交进口许可证。购买的货物属于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料、件,有关企业应向海关交验出口合同、企业与物资公司签定的订货合同等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从物资公司购买同类货物也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物资公司进口存放在保税仓库的货物的保税期限为1年。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超过保税期限或供应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剩余物资,应退运出境。逾期未退运出境的保税货物,由海关依法处理。物资公司进口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转让给国内企业,也不得与国内货物串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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