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的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6页(603字)

海关对参加国外举办的展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公用物品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展览品出口时,组织出国展览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列有唛码、件数、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2份,连同批准文件和有关的运输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出口。展览品出口时,已明确为在国外展销的物品,在报关时应报明,并按一般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应征出口税的商品,还要征税。展览品复运进口时,组织出国展览单位应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包括复运进口展览品清单一式2份,清单上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览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者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如果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要求将展览品运到其所在地办理海关手续,则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

展览品运出或者复运进口时,不准在展览品的容器内装入个人物品或者其他非展览品。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和礼品、其他资料,应当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对购买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应按一般进口货物管理规定交验有关批准文件,并由海关按规定征免验放。展览品出口、复运进口,以及在国外购买、接受的其他物品,海关在查验时,组织出国展览单位的人员应当在场,并且按照海关要求开拆和重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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