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6页(466字)

关税征管的基本立法,是规定关税制度,用以调整海关与纳税义务人在关税征管上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进出口关税条例》于1985年3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3月10日起实施;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又按照《海关法》修订发布,在同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2年2月28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对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作了讨论,并作出了决定。3月18日根据国务院决定对《进出口关税条例》作了第二次修订发布,于4月1日起施行。

《进出口关税条例》共8章42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率的运用;第三章,完税价格的审定;第四章,税款的缴纳、退补;第五章,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第六章,申诉程序;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其主要内容有立法依据;征税对象,征税的主体,征税的依据;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纳税义务人;税率的运用;完税价格;纳税期限,滞纳金的规定;海关退税;关税的补征和追征;关税减免,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暂时免征关税;纳税争议的申诉及申诉程序;偷漏税行为的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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