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7页(894字)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所申报的到岸、离岸价格进行审查确定。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完税价格的基础。收发货人应主动报明并提供买卖双方成交活动的一切真实文件资料。

海关有权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所报价格的真实性。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过程中,除审核递交的单证外,必要时还可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帐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如经查明成交双方具有特殊经济关系的,海关不予承认,申报人要另行提供正常成交价格。对申报人提供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经审查未能确定的,则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的性质、质量、信誉,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类似货物”,是指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制造的具有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正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如仍未能确定,则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其他税收以及进口以后的正常运输、贮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这些进口后的费用及利润综合计算定为完税价格的20%。这样其计算公式是:

如该项进口货还要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则其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如不能获得该类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或者海关认为所报价格显然不合理,则按构成该项进口货物所必须支付的价格总和来确定,包括:(1)生产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程序所支付的费用;(2)相当于由该出口国生产制造并向进口国出口的与被估货物同级或同类货物销售中所取得的平均利润;(3)货物运到进口国所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此外,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某些进口货物,以进口地海关确定的最低限价作为货物的完税价格。对进出口货物因货主在报关时未交验法规规定应交验的单证而海关按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货主事后补交单证,海关对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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