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8页(210字)

法律规定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向海关缴纳税款的时间限制。

对进出口货物,《海关法》第37条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还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

对进出境物品,其纳税期限,《海关法》第37条规定为“物品放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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