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7页(448字)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保险标的为各类机动车辆,如卡车、客车、轿车、摩托车等。我国的三资企业、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机构的车辆通常使用《汽车保险条款》。我国现行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制定。

该条款主要承保机动车辆在停放和行驶中由于各种自然灾害和条款中除外责任以外的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物质损失和被保险人因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条款由5个部分组成:(1)保险责任范围,分2部分,分别列明了车辆的本身保险责任和对第三者的责任范围;(2)除外责任,由8条构成,将非意外造成的损失以及常规保险不保的责任予以除外;(3)赔款的处理,对被保险人在车辆发生事故时的义务、索赔时须提供的单证、保险人的赔付标准、代位求偿以及报案、索赔期等作了明确的规定;(4)无索赔优待折扣条款规定了享受范围;(5)其他事项由被保险人的义务、注销保单的规定、投保时的绝对诚信原则及争议解决等4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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