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8页(606字)

又称水险。

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以海上的财产及有关利益,包括船舶、运输中的货物、钻井平台、货物运费、旅客票款、保赔责任等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遭受订定的航海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承担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合同。海上保险种类以其不同的保险标的划分,主要有船舶保险、运输货物保险、运费保险、船舶建造保险、集装箱保险、钻井船保险、钻井平台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以及战争险、罢工险等。

海上保险的特点有:(1)保险风险的复杂性。海上保险的责任往往不局限于海上的灾害事故,有时可延伸到与海上航运关连的江河、湖泊,甚至陆上和空中发生的事故。

如运输货物在海运前后通过陆运或空运的延伸期间的风险。(2)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

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以航行的船舶和运送中的货物为主,本身具有流动的特点,保险标的在各地的价格高低不一,因此其保险金额一般都采取定值保险的方式。

(3)保险权益人的变动性。

国际贸易货物至少是由买卖双方交割,有时货物在转运途中发生数易其主,因此保险权益可以随物权的移转而移转。(4)涉及法规的国际性。

海上保险保障的对象关系到国际贸易和航运以及其他涉外经贸活动,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和发生的纠葛往往不是在本国范围内可以解决的,而是涉及到国际的经济、法律问题,要遵循国外或国际公认的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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