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59页(427字)

国家对跨国纳税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地没有驻有机构,而有来自该地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等,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惯例,收入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目前,大多数国家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国取得的上述所得,都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税法另有减免者外,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由于预提所得税是国际上公认的一种所得税,各国政府对居住在本国的企业和个人在国外交纳的税款都给予抵免;而且,通过两国双边税收协定,还可互相降低税率。例如,中日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日本在华企业的股息所得税降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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