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信贷体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8页(1033字)

欧共体承担预算外资金分配的超国家的金融信贷体系。

资金来源主要是:共同体财政拨款、自有财源以及在共同体内和国际资金市场上的筹措。信贷体系主要通过下述机构发放贷款来实施:(1)欧洲煤钢共同体贷款。

旨在促进成员国煤钢工业的发展,所涉范围有帮助煤钢部门的失业工人重新就业,改善煤钢工人居住条件,改善煤钢产品的运输条件和产品销售市场的项目,煤钢部门的结构调整等。

贷款项目和金额由共同体执委会决定。

从1954年到1985年贷款总额达110亿欧洲货币单位。拥有自有财源是欧洲煤钢共同体区别于其他信贷体系的特点。根据《巴黎条约》第49条规定,煤钢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被授权按成员国钢铁和煤炭产品的产值计征附加税方式,征集一定的基金。税率和课税基础由共同体执委会自行制定,每年征收一次。

(2)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贷款。旨在减少欧洲共同体对外部能源的依赖。贷款对象主要是利用原子能发电的项目投资以及相应的设备装置投资。到1985年的贷款总额达20.69亿欧洲货币单位。

该机构的信贷活动由欧洲投资银行进行管理和评价。(3)欧洲投资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协调和促进共同体的发展。1959年开始活动。

资金来源除了共同体财政拨款和自有资金贷款外,还在资金市场上发行证券和债券筹措。1979年后该行又运用来自“新共同体信贷工具”的资金进行多种类型的长期信贷。

贷款项目涉及中小企业生产性投资、落后地区资源开发,合理利用能源、替代能源开发、地区或共同体结构的调整和项目以及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项目等。该行不仅对共同体成员国提供贷款,对非欧共体国家的信贷活动也很活跃。

(4)欧洲共同体的“共同体贷款工具”。70年代中期为帮助成员国因石油涨价形成国际收支逆差而创建“共同体贷款工具”。创建的最初两年(1975、1976年)拥有资金16亿欧洲货币单位。1984年欧洲理事会为贷款工具增资达80亿欧洲货币单位,大大提高了它的贷款能力。

(5)“新共同体贷款工具”。主要应付成员国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对短期资金的特殊需要。一般来讲,为统一和协调成员国间的经济政策,促使共同体经济更加趋于一致的项目,都由该机构贷款。与整个共同体发展相一致的能源开发、替代能源及能源的有效利用、工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完善基础设施等投资项目优先考虑,而帮助落后地区发展和减少失业,也是该机构信贷的重要内容。

该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是共同体财政拨款。从1979-1985年贷款总额达50.83亿欧洲货币单位。

上一篇:欧洲货币单位 下一篇:欧洲共同体法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