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7页(457字)

对该特区内三资企业雇佣职工,所签订的合同必须包括劳动服务费标准、劳动纪律等的法律规范。

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共20条。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1)特区企业雇用职工,实行合同制,并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包括: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服务费和奖惩规定;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2)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其年龄应为十六周岁以上,经考核择优录用的职工,可试用3个月至半年;(3)特区企业应支付给职工劳动服务费,其分配比例为:70%作为基本工资;5%留企业作为职工福利费用;25%作为劳动保险和补偿国家对职工的各种津贴。

支付的劳动服务费,企业应根据职工劳动技术熟练程度,每年递增5-15%。此外,对于特区企业解雇职工、职工辞职、工作日等均作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有关赔偿标准。本暂行规定于1988年10月1日《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生效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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