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渔业资源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6页(496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为保护渔场、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并保持在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中和在持久的基础上进行平衡的开发,于1983年1月25日颁布《欧洲经济共同体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条例》。条例规定:(1)应制定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对于每一种别或每一组别的种,包括建立禁渔区或建立只限于某些日期、类型渔船、某些渔具或为某些用途捕捞的渔区;应制定渔具标准;确定每一捕捞种别的最小体长或最小体重;限制捕捞力量,主要是限制渔获量。(2)每年应确定每一种资源的总捕捞量、分配给共同体的可捕量和有时分配给第三国的捕捞量以及完成这些捕捞量的条件。(3)可供欧共体利用的捕捞量在各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其分配原则是使每个成员国对每一重要资源的捕捞生产都有相对稳定性。(4)各成员对于捕捞配额的全部或部分,可在预先通知欧共体委员会的情况下进行交换。(5)为维护本条例及其执行细则,将制定一些监察措施。(6)在欧共体委员会下设立渔业科学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定期地进行咨询服务,每年就渔业资源的状况、关于保护渔场和渔业资源的条件、欧共体内可供利用的科学技术服务等方面做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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