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公害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2页(190字)

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本法所谓的公害,是指在环境保全上的妨害中,伴随企业活动以及其他人为活动经过相当范围发生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因采矿而挖掘土地造成者除外)、以及恶臭,造成有关人体健康或者生活环境(包括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某些财产以及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某些动植物及其生育环境受到损害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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