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0页(354字)

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他们信任的专门调解机构,请求调解,调解机构调解后制作的书面调解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双方当事人不能违反的一种调解活动。

在中国,具有涉外调解功能的专门机构是北京调解中心。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有下列特点:(1)双方当事人请求调解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不能以口头等形式来请求调解;(2)双方当事人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调解员,或者委托主席代为指定;(3)进行调解后,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达成后,即可结案;(4)一旦调解失败,争议案进入仲裁程序、调解员可以被指定为仲裁员进行仲裁审理。我国北京的调解中心与联邦德国设在汉堡的“北京——汉堡调解中心”订有调解合作协议,并共同制定了《北京——汉堡调解规则》共同使用,进行联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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